詳情描述
大多數人提到“建筑結構檢測鑒定”會下意識想到“危房”兩字,其實不然,并非只有“危房”才有建筑結構檢測鑒定的必要。小編梳理了常見建筑結構檢測鑒定的情況,以供參考。
需要進行建筑結構檢測鑒定的情形大致可分為九類:
(1)建筑結構擬改變使用用途、使用條件和使用要求時。當新用途增加了建筑結構的荷載、改變了原來結構布局,如建筑由辦公樓改為敬老院,房間由普通教室改為圖書館,拆除或削弱部分承重構件等,這些情況必須進行結構檢測鑒定。
(2)對建筑進行加層、插層或其他形式結構改造時。
(3)建筑結構本身出現明顯的建筑功能退化或有明顯的傾斜時。如建筑結構出現裂縫、梁柱出現變形、樓板已經出現漏筋、建筑結構出現振動等情形。
(4)外在作用導致建筑結構可能出現損傷時。如遭受到汽車或墜物的撞擊、物的沖擊、腐蝕性氣體或液體泄漏及人為破壞等。
(5)由于設計、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關方有根據懷疑建筑結構出現問題而引起糾紛時。該種情形較為常見,甚至直接導致為司法鑒定,通常是業(yè)主懷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偷工減料行為或者施工質量粗糙而可能導致建筑結構出現質量問題,從而與施工方產生糾紛矛盾,此時需要由第三方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定。
(6)出于維護建筑結構的角度出發(fā),了解建筑結構的當前狀態(tài)及在目標使用期內的可靠性時。能享受該情形待遇的建筑結構身份一般比較高貴,如歷史建筑、紀念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所謂目標使用期,即業(yè)主希望通過必要的修繕和維護能繼續(xù)使用的年限。
(7)當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一般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時而想繼續(xù)安全使用時,需要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8)建筑結構遭受災害(如火災、地震、水災等)而未引起毀滅性倒塌,想加固繼續(xù)使用時。
(9)建筑外觀改造或建筑裝修產生荷載的變化或引起結構改變時。
公司業(yè)務范圍;房屋安全鑒定、危房安全鑒定、學校幼兒園安全鑒定、廣告牌安全鑒定、酒店賓館安全鑒定、廠房安全鑒定、鋼結構工程安全鑒定、宿舍辦公樓等各類房屋質量安全檢測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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